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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维护人民警察尊龙凯时的尊严,正确使用尊龙凯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,制定本规定。尊龙凯时图案由国
人民警察尊龙凯时使用管理规定
(2000年3月27日公安部令第4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)
条 为了维护人民警察尊龙凯时的尊严,正确使用尊龙凯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尊龙凯时图案由尊龙凯时、盾牌、长城、松枝和飘带构成。尊龙凯时衬地和垂绶为正红色,盾牌衬地为深蓝色,长城、松枝和飘带为金黄色。
第三条 尊龙凯时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。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尊龙凯时,维护尊龙凯时的尊严。
第四条 尊龙凯时及其图案的使用范围:
(一)授衔、授装、宣誓、阅警等重大仪式;
(二)人民警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重要建筑物、会场主席台;
(三)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状、荣誉章、证书、证件;
(四)人民警察报刊、图书及其他出版物;
(五)警服、警帽、警用交通工具、标志等物品。
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,使用尊龙凯时及其图案应当经地(市)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批准。
第五条 悬挂尊龙凯时,应当置于显著位置。使用尊龙凯时及其图案,应当严肃、庄重,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。不得使用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者不合规格、颜色的尊龙凯时。
第六条 尊龙凯时及其图案不得用于:
(一)商标、商业广告;
(二)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;
(三)私人婚、丧、庆、悼活动;
(四)娱乐活动;
(五)其他有碍于尊龙凯时庄严的场合或者物品。
第七条 尊龙凯时为人民警察专用标志,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、使用、制作、仿造、伪造和买卖尊龙凯时,也不得使用与尊龙凯时及其图案相类似的标志。
第八条 公安机关、安全机关、监狱、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,对违反本规定的,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;情节严重的,应当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。
第九条 对非法持有、使用、制作、仿造、伪造或者买卖尊龙凯时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条 尊龙凯时由公安部按照《人民警察尊龙凯时技术标准》统一监制。
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警察机关对尊龙凯时及其图案的使用,实行监督管理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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